政策解读丨《山东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
现将《山东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交通建设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建设期锁定、信用评价、“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措施,切实强化履约管理,收到了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在岗人员资格不符、建设单位对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处理不到位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人员行为管理,完善人员履约监管制度体系,强化人员履约监管与信用评价管理的衔接,推动交通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有必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35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等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制定,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考勤方法、标准和结果应用等内容。
(一)明确了监管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跨设区的市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委托的承担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其管理职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履约管理系统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管理和履约管理系统的具体使用及管理工作;项目参建单位负责通过履约管理系统录入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及关键人员信息。
(二)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的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在建公路、地方铁路、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地试验室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设计代表,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师。
(三)明确了履约考勤时间。履约考勤自工程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项目通过交(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之日止。
(四)明确了履约考勤规则。对各单位关键人员实施每天考勤,按月统计。每月到岗考勤次数不得少于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或者招标文件(含合同)约定时间,各参建单位关键人员应当于每天0点至24点之间,在设置的考勤地理位置范围内通过手机或者其他考勤设备刷脸考勤一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地试验室的关键人员不得同时在不同工程项目履约考勤。考勤管理系统每月初锁定上月数据,出具相关报表,有关单位和人员登录履约管理系统后查看相关情况。
(五)明确了考勤结果应用。关键人员存在规定情形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交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分别采取提醒、约谈、通报、惩戒措施。关键人员履约考勤结果按照国家和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扣分遵循“同一问题同一时间内不重复处理,扣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原文链接:https://jtt.shandong.gov.cn/art/2024/9/30/art_100540_10321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