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参加范围
济南市市属及以下各类事业(不含参公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和符合贯通政策的高技能人才,均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习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依托“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市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221.214.69.254:9090/)开展培训,学习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本年度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于申报时间截止前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一)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积极推进高质量就业”,内容涵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业创业、数字经济、绿色低碳、专精特新、乡村振兴、应急管理、网络安全等系列课程。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市继续教育平台“公需课讲堂”参加学习。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基地和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1.线上学习。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市继续教育平台——专业课广场”参加专业科目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时,学时自动推送至“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117.73.255.69:9080/),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省继续教育平台查询学时信息。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卫生技术(含基层)、会计、律师、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美术、翻译、出版等职称(专业)系列人员在各行业专业课平台参加学习。
2.学时折算。根据《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和《关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和推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7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继续教育平台进行学时登记管理。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职称时,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将自动提取近5年继续教育学时,作为职称申报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要把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二)市属高等院校、党校等职称自主评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时。
(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可积极对接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培养培训需求,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开展线上专业科目培训活动。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科目学习通知,请于4月26日16:00前将Word版和PDF盖章版报送至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龙奥大厦C508,联系电话:51705953)。
四、联系方式
1.市继续教育平台客服:0531-68962778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51705953
3.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历下区:88152309 市中区:82078357 槐荫区:87953658
天桥区:85872685 历城区:66899790 长清区:87226534
章丘区:83213045 济阳区:84238991 莱芜区:76111638
钢城区:75873010 平阴县:87882886 商河县:84880107
高新区:88871237 南山区:88112688 起步区:66604391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jnhrss.jinan.gov.cn/art/2024/4/26/art_18366_4800012.html